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甲、宋某乙等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68********,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乡**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熊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宋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屋**巷**号开设一无名五金加工厂,雇请被告人熊某某、宋某乙从事水磨工艺加工五金配件的活动,并将其间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进行排放。2019年12月4日晚,花都区食品药品与环境侦查大队查获上述加工厂,现场抓获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熊某某。经广州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五金水磨加工厂出水口的废水中,锌(总锌)(mg/L)监测结果为514,标准限值为2.0;铜(总铜)(mg/L)监测结果为1.93,标准限值为0.5,严重污染环境。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熊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4月3

附:

    1.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589****。

2案卷材料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