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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宋某乙等盗窃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201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200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4日我院决定,2021年1月28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2020年10月21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0日我院决定,2月22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乙、宋某甲、艾某某、陈某某、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5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宋某甲、成某某、艾某某、宋某乙共谋盗窃金弹子树桩,遂由宋某乙驾车搭载另四名被告人到屏山县**镇**村,将伍某某培育的两个金弹子树桩盗走。经认定,2020年2月19日伍某某被盗金弹子树桩价值共计人民币94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为伍某某追回了被盗的两个金弹子树桩。被告人艾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宋某乙、宋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乙、宋某甲、艾某某、陈某某、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甲、成某某、宋某乙、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1.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宋某甲、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果进行了赔偿,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判处被告人艾某某、宋某乙有期徒刑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如果进行了赔偿,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明高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宋某甲、成某某、宋某乙现押于屏山县看守所,艾某某现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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