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现住重庆市永川区**栋**。2020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现住本组5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街**号**号**,现住重庆市永川区**镇**站。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喻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现住重庆市永川区**栋**。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平遥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在“积目”聊天软件上认识一名昵称为“自律”(ID号117957846)的男子,该男子以“即乐彩”软件投资彩票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何某某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220331000********)转账11500元(返现666元),向户主为罗某某(另案处理)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31000********)转账129998元。
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喻某明知“海啸”在金三角一带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在“海啸”的领导下从事职业帮助取款活动。被告人宋某乙、被告人何某某在喻某的领导下从事审核银行卡,为银行卡开通云闪付等工作。2020年8月4日,“海啸”告知被告人喻某银行卡密码,并指示其去重庆市永川川剧院门口向被告人宋某甲拿上罗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被告人宋某甲在“海啸”的指示下,与被告人喻某见面并将其开车送到重庆市永川工商支行,自己返回皇池足浴,被告人喻某在永川支行ATM取款机上取款2万元后,去到皇池足浴将2万元交给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宋某甲指示被告人喻某将银行卡中剩余2万元隔天再取,8月5日凌晨,被告人喻某指示被告人宋某乙在重庆市永川区华茂工商银行ATM取款机上取款2万元并交给自己,后被告人喻某将此2万元又交给了被告人宋某甲。
被告人何某某明知道“龙源”(何某某上级)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在“龙源”的指示下办理了一张农商银行卡,帮助其转移赃款,获利1000元。
综上,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告人喻某诈骗金额均为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宋某乙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民币108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喻某、被告人宋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帮助取款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转移赃款提供便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喻某、宋某乙、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树栋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宋某乙、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被告人喻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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