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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宋某乙等赌博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0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街**号。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街**号。

被告人宋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街**号。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始,被告人宋某甲雇佣被告人宋某乙、宋某丙等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镇**街**号铁棚内,以“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从中获利。5月27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及十余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赃款人民币4100元、扑克牌1副、手机3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款、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夏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宋某乙、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宋某乙、宋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册及光盘资料九张

3.缴获的赃款人民币410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手机3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3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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