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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宋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79年,四川省石油管理局川东矿区石油钻探公司依法征用垫江县澄溪镇原长龙5、6队的土地兴办企业,后因企业经营不善,澄溪镇人民政府将企业房屋收回归政府所有。之后澄溪镇人民政府将该房屋出售给龚某某经营垫江县顺达工业有限公司。后顺达公司破产,龚某某于2002年将公司厂房转让给冷某甲。2008年,冷某甲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卿某甲经营垫江县顺风塑料回收站,2011年,冷某甲将厂房的另一部分出租给陈某某经营垫江县同荣废旧塑料加工厂。租期均为20年。

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宋某乙听说因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将澄溪街上一块地卖给鼎发公司,群众去闹事后,得到了补偿。宋某乙认为,陈某某、卿某甲现经营的两个厂所占地块的性质与鼎发公司购买的地块性质一样,应当属于集体土地,遂找到被告人宋某甲商量,提议找政府闹,让政府赔偿。后宋某甲、宋某乙组织原长龙5、6队100名左右的村民召开村民大会,商议土地事宜。3月17日,宋某甲、宋某乙等10余人来到陈某某、卿某甲经营的工厂,限令二厂在五日之内搬离。后,因二厂未搬离,宋某甲、宋某乙组织村民先后于3月22日、3月24日、4月2日、4月7日、4月9日、4月14日、4月26日到工厂闹事,采取用铁丝捆绑工厂大门、用焊机焊接大门、拉土石方堵塞大门等方式,阻碍工厂正常经营,以此给厂方施加压力,让厂方找澄溪政府交涉土地问题。期间,相关村民及厂方人员多次报警,民警出警处置,均未成功。4月26日,冷某甲出面与现场村民协调时,冷某甲及工厂职工等人与村民发生冲突及打斗,造成冷某甲妻子李某某、妹妹冷某乙及村民刘某某、周某甲四人受伤。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冷某乙、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因村民闹事,造成二厂经济损失6万余元。

2020年6月19日、6月22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先后被民警当面传唤到案。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的亲属代为赔偿垫江县同荣废旧塑料加工厂经济损失45000元,赔偿垫江县顺风塑料回收站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征用土地报告、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冷某甲、周某乙、梁某某、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卿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垫公鉴(临床)[2020]62、63、64、65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他人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叶娜

                              检察官助理 刘斐

                              2020年10月27

                                   

附件:1.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现场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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