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始,同案人宋某丙(已判决)雇佣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桅杆街47-2号铁棚内,以“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从中获利。5月27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均已判决)及十余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赃款人民币2900元、扑克牌1副、手机3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款、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夏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同案人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甲、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宋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宋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宋某甲、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宋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具结书》2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