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福建省漳平市人,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漳平市看守所,2020年2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8日由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连城县人,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被告人江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连城县看守所,2020年2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8日由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长泰县人,住福建省长泰县**乡**村**号。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长泰县看守所,2020年2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8日由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长泰县人,住福建省长泰县**乡**村**号。被告人肖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长泰县看守所,2020年2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8日由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漳平市人,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漳平市看守所,2020年2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8日由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漳浦县人,住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漳浦县看守所,2020年2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8日由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31996********,畲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上杭县人,住福建省上杭县**乡**村**号。被告人蓝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上杭县看守所,2020年2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8日由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漳平市人,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漳平市看守所,2020年2月2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13日由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长泰县人,住福建省长泰县**乡**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连城县人,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被告人江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南靖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福建省连城县人,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南靖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被告人庄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漳平市人,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福建省漳平市人,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9199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30日临时羁押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92000********,侗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石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9日临时羁押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91988********,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石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30日临时羁押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812000********,布依族,中专文化,务工,贵州省清镇市人,住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临时羁押于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2020年1月23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江某甲、肖某甲、肖某乙、郑某某、魏某某、蓝某某、宋某乙、许某某、江某乙、庄某甲、黄某甲、庄某乙、黄某乙、黄某丙、张某甲、石某甲、石某乙、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2020年10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黄某丁、陈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蔡某某、张某乙、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批从云南省边境偷渡至缅甸。同年3月份,黄某丁、陈某某等人在缅甸佤邦贺岛开发区成立鼎丰集团从事诈骗活动,自2019年3月份到11月份期间,鼎丰集团为逃避打击,频繁更换平台名称,先后下设阿里巴巴理财、诺亚财富、宜人财富、盛大理财、蚂蚁财富、华夏理财、海通理财、汇丰创投、大唐财富、恒天理财、恒大理财等多个平台。各平台前台下设若干诈骗小组,小组内有组长一名和若干名组员,后台设有一名客服与财务人员。
实施诈骗过程中,平台不同层级之间相互配合,小组组员、组长、平台客服、平台财务等分别饰演不同角色。小组组员在社交平台虚拟身份,伪装成功人士与被害人进行交往,并通过话语、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组员向被害人推荐高利息、高回报的“投资”平台,通过让被害人代为操作下分提现的方式,制造其已在平台“投资”并获暴利的假象。在被害人有“投资”意向并小额“投资”试探获“回报”后,组长接手小组组员使用的微信号,鼓动被害人大额“投资”。后台客服伪装成正规投资平台客服人员,指示被害人如何使用平台,在被害人准备提现下分时,编造各种理由诱使被害人追加“投资”;后台财务人员负责向被害人发送平台收款银行账户、收款后为被害人进行虚假上分等。被害人在平台组员、组长、客服的诱使下,转款至鼎丰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当发现平台积分不能如约提现时,平台便以晋升会员等级、刷多倍流水、交纳保证金、税金等理由要求其继续充值方能提现,被害人继续汇款至平台财务指定的银行账户,直至发觉被骗。
被告人宋某甲、江某甲、肖某甲、肖某乙、郑某某、魏某某、蓝某某、宋某乙、许某某、江某乙、庄某甲、黄某甲、庄某乙、黄某乙、黄某丙、张某甲、石某甲、石某乙、王某某先后从我国内偷渡至缅甸鼎丰集团,从事上述诈骗活动并按月领薪,十九名被告人偷渡过程分列如下:
1.2019年3月1日左右,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郑某某、许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江某甲、黄某甲、庄某乙、庄某甲、江某乙等人一起偷渡至缅甸。
2019年4月11日左右,江某甲、黄某甲、江某乙一起偷渡回国。
2019年4月30日左右,宋某乙和郑某某一起偷渡回国。
2019年5月3日左右,宋某甲偷渡回国。
2019年3月25日左右、5月10日左右肖某甲分别偷渡回国、偷渡至缅甸;2019年5月28日左右、6月5日左右许某某分别偷渡回国、偷渡至缅甸;2019年7月4日左右许某某和肖某甲一起偷渡回国。
2019年5月31日左右,庄某乙偷渡回国。
2019年6月10日左右,肖某乙偷渡回国。
2019年7月1日左右,庄某甲偷渡回国。
2.2019年2月28日左右魏某某偷渡至缅甸,5月28日左右偷渡回国,6月9日左右偷渡至缅甸,7月25日左右偷渡回国。
3.2019年10月2日左右,黄某丙、蓝某某、黄某乙一起偷渡至缅甸;2019年11月4日左右,三人又一起偷渡回国。
4.2019年6月4日左右,张某甲、石某甲、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偷渡至缅甸。2019年10月23日左右,石某乙偷渡至缅甸。
2019年11月23日左右、12月4日左右,石某甲和甄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分别偷渡回国、偷渡至缅甸。
2019年12月27日左右,张某甲、石某甲、石某乙与甄某某、曹某某等人一起偷渡回国。
5.2019年5月14日左右,王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偷渡出国;7月18日左右,王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偷渡回国;10月4日左右,王某某和李某某又一起偷渡去缅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旅馆住宿及民航离港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江某甲、肖某甲、肖某乙、郑某某、魏某某、蓝某某、宋某乙、许某某、江某乙、庄某甲、黄某甲、庄某乙、黄某乙、黄某丙、张某甲、石某甲、石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江某甲、肖某甲、肖某乙、郑某某、魏某某、蓝某某、宋某乙、许某某、江某乙、庄某甲、黄某甲、庄某乙、黄某乙、黄某丙、张某甲、石某甲、石某乙、王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甲、肖某甲、肖某乙、魏某某、蓝某某、宋某乙、许某某、江某乙、庄某甲、黄某甲、庄某乙、黄某乙、黄某丙系自首;被告人宋某甲、郑某某、张某甲、石某甲、石某乙、王某某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葛东凯
唐 健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江某甲、郑某某、蓝某某现羁押于东至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长泰县**乡**村**号;被告人江某乙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号;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号;被告人庄某乙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丙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石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号;被告人石某乙现取保候审,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清镇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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