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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江某甲盗窃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2000********,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甲和宋某甲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站东旅社期间得知江某乙家晚上无人,并趁江某乙不备,将江某乙家房门钥匙窃取到手。后江某甲与宋某甲在确定江某乙家中无人之机进行盗窃。当晚23时许,江某甲、宋某甲用钥匙开门进入到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小区被害人江某丙家中,盗走5条各种品牌香烟、浪琴品牌手表一块及9900美元和2200元人民币等财物。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各种品牌香烟5条,高仿浪琴手表1块在2020年5月3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和二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740元。

2020年6月1日21时许,汪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江某甲二人用钥匙开门进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小区被害人江某丙家中,二人在室内实施盗窃时江某丙家中有人归来,致使二人无法逃离,江某甲遂与江某乙电话联系后在江某乙的帮助下二人逃离。

综上,被告人宋某甲、江某甲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5940元、9900美元。案发后赃款56600元人民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江某甲、宋某甲于2020年6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学生证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乙、刘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三份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江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江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宋鹤,男,2000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200010305411,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36号楼3单元302。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江迈,男,2001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2001110130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后庄村19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鹤、江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江迈和宋鹤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站东旅社期间得知江辰昕家晚上无人,并趁江辰昕不备,将江辰昕家房门钥匙窃取到手。后江迈与宋鹤在确定江辰昕家中无人之机进行盗窃。当晚23时许,江迈、宋鹤用钥匙开门进入到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越都华庭小区被害人江辉家中,盗走5条各种品牌香烟、浪琴品牌手表一块及9900美元和2200元人民币等财物。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各种品牌香烟5条,高仿浪琴手表1块在2020年5月3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和二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740元。

2020年6月1日21时许,汪祺博(另案处理)、被告人江迈二人用钥匙开门进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越都华庭小区被害人江辉家中,二人在室内实施盗窃时江辉家中有人归来,致使二人无法逃离,江迈遂与江辰昕电话联系后在江辰昕的帮助下二人逃离。

综上,被告人宋鹤、江迈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5940元、9900美元。案发后赃款56600元人民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江迈、宋鹤于2020年6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学生证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江辰昕、刘云鑫、宋爱国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鹤、江迈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汪祺博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三份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鹤、江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鹤、江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鹤、江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10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宋鹤、江迈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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