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公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4195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号。2019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号。2019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日,经营范围委托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网络信息服务等,对外宣传由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手****电器集团、武河**公司、山东**科技及其他股东共同投资并负责运营的互联金融服务平台(即信联投),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在莒南县**镇、筵宾镇等地设立代办点,招募理财师,向村民宣传年利率5.2%,存款无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405214元。被告人宋某甲担任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筵宾镇代办点理财师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534800元;被告人赵某某担任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筵宾镇代办点理财师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95540元。至2018年4月,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力兑付,给村民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理财确认单复印件、办案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宋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纪某某、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丙、李某丙、宋某丙、李某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宋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娟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赵某某现押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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