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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郭某某等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组。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20年8月25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9月24日,2020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2013年6月13日因无照驾驶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20年8月25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9月24日,2020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20年8月25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9月24日,2020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郭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3日,孟津县**镇**村村民宋某甲、李某某、郭某某等人在赔偿款已赔付到位后,以赔偿标准不公平为由,多次到**有限公司**项目工地组织、煽动村民以恐吓威胁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抢夺施工车辆钥匙阻拦施工,严重影响施工单位秩序和工期。经鉴定,宋某甲、李某某、郭某某等人聚众扰乱**有限公司**项目工地施工秩序,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达172500元。被告人宋某甲、郭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材料,被告人宋某甲、郭某某、李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土地补偿协议,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工机械工时及人员误工费市场价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宋某甲辨认阻拦施工现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宋某甲、郭某某、李某某阻拦施工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郭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郭某某、李某某积极参加扰乱施工方生产、工作的活动,致使施工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郭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检察官助理:沈莹莹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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