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荣成市***人员,现住荣成市**区**楼**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7时40分许,宋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荣成市滕墩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荣成市**镇**村南道路处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时相撞,致***颅脑损伤死亡。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宋某甲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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