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路**号(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1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驾驶粤A6****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白云区一环路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白云区天鹿北路进109乡道北155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及采取措施不当,该车右侧与同方向同车道由张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左侧相撞,致使张某甲倒地受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甲因颅脑损伤死亡。事故中被告人宋某甲负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宋某甲当日于案发现场主动报警投案,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家属人民币共计15万元并取得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粤A6****号牌小型轿车、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温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宋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886****。保证人宋某乙,联系电话137117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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