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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96********,汉族,初中毕业,三门峡市**区**职工,住三门峡市**区**乡**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7月2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甲驾驶豫MNK**号小型轿车,载陈某某、王某某,沿三甘公路行驶至三甘公路高速北路交叉口处,由东向西行驶准备驶入黄龙村时,与李某某驾驶,载丁某某、周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沿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豫MMP**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李某某、丁某某、周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六人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甲联系陈某某赶到事故现场,并由陈某某顶替为豫MNK**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系交通肇事逃逸。经鉴定,丁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宋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某给付丁某某医疗费33000元钱(实际是宋某甲给付),车主宋某乙给付丁某某医疗费9800元钱(实际是宋某甲给付),宋某甲赔偿丁某某112000元钱。宋某甲给付李某某医疗费4000元钱、给付高某某医疗费3572.9元钱、给付徐某某医疗费3938.03元钱、给付周某某医疗费31900元钱,给付张某某医疗费2868.15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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