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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伪造武装部队公文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某甲又名宋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1********,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号附**号。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2018年11月15日院批准,于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宋某甲将一份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递交至周口市市委组织部,之后顺利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周口市东新区**办事处**村党支部,经调查,此份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系宋某甲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登记表、中共周口市东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函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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