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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698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号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寓****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甲通过QQ加入一个“**”的Q群,在Q群中通过聊天联系上了一个昵称叫“**”的人,然后双方加为微信好友。之后,双方谈好400元的价钱查找他人的轨迹信息。同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先后通过上家提供和自己通过查找到的其他人的个人户籍信息、生活轨迹等信息出售给查询人,从中牟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将“刘某甲”的《刑事判决书》就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卖给查询人QQ昵称为“李”(QQ号:337628****)的人;将他人的轨迹信息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钱卖给查询人QQ昵称为“**”(QQ号:170288****)的人。期间,被告人还将张某某、曾某某、谢某某、徐某甲、朱某某、仇某某、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刘某乙、冯某某、刘某丙、徐某乙、刘某丁等14人的个人信息非法出售,通过微信支付等方式收取买家的款项共人民币13250元。

同年7月2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公寓****房将被告人宋某甲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苹果平板电脑、联想手提电脑各一台,VIVO X7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彬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有关涉案物品现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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