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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76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业:经营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恩施市**乡**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29日东莞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宋某甲与妻子杨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注册成立了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后宋某甲一直系该公司的法人和经营管理者。2013年,宋某甲将该公司搬迁至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工业区经营,在未获得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组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开关、插座。2017年6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将宋某甲抓获归案,并查获带有“**”商标的模具79个,带有“**”商标的开关、插座180998个(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68019.9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赃物等物证,调查函等书证,鉴定结论,证人宋某乙等六人的证言,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7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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