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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在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宿舍。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P****G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G1503绕城高速公路行驶至本区嘉松北路、园国路南约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查获经过》《醒酒记录》、相关照片及证人凌某某(民警)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宋某甲的到案经过; 

2.卡口照片,证实被告人宋某甲驾驶车辆途经G1503高速公路的事实;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毫克/毫升; 

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宋某甲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的信息;

5.驾驶证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宋某甲的驾驶资质及因本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宋某甲的身份;

7.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其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天晓

                           检  察  官   沈文文

                            检察官助理   林  婧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8386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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