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12号
被告人宋某甲(自报),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高埗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醉酒驾驶粤ST****小车行驶至本市松山湖高新区迎宾路景湖加油站对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宋某乙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宋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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