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KJ****号小型轿车,沿丰县赵庄镇首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汉风路交叉路口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3.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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