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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KJ****号小型轿车,沿丰县赵庄镇首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汉风路交叉路口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3.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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