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中午,宋某甲在其三弟宋某乙家喝酒,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灌云县燕尾港镇海滨大道西望滩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车辆损坏,自己受伤,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被民警查获,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兴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05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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