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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4********,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从县道X040线辰溪县**乡**村路段搭乘其父亲等人回家,同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驾车途经**乡**村路段时被该村新冠状肺炎防控点工作人员拦住,双方为此争吵,拉扯并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宋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

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久林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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