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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甲,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苏GT****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黑班线班庄镇于岭村处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韩某某和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某相撞,造成韩某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

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GT****号小型轿车1辆;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王某某、宋某乙、钟某某证言;

4.被告人宋某甲供述与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335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宋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拘役两个月十五日,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通吉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电话1377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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