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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甲下班后和工友宋某乙等人一起在华侨城工地宿舍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饭后21时许,宋某甲持C1型驾驶证驾驶鄂F****5“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宋某乙等人到东津镇上去购物。当晚22时许,宋某甲驾车返回华侨城工地,行驶至东津大道辅道时,被正在执勤查酒驾的东津移动警务平台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80.9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民警遂将其带至襄阳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抽取血样并送检。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宋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4.4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吹气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乙、宋某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及抽取血样视频光碟1盘;5.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钰妮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住枣阳市**村**组,电话1558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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