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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84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9日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部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李某甲(已判决)自2006年开始在**宾馆担任“内保”头目,先后纠集王某甲(在逃,另案处理)、刘某某、黄某甲(以上二人已判决)等人以及贾某某、苏某甲(以上二人已判决)等人作为手下,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一带逞强斗狠,为非作歹,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建立以李某甲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7年8月李某甲带领**宾馆“内保”人员对**KTV的肖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人轻伤,初步形成非法影响。

李某甲先后接手**宾馆(后更名**夜总会)、**夜总会、**夜总会等三家位于**街道的娱乐场所,由方某某、李某乙(以上二人已判决)等对场所进行统一管理,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贾某某、苏某甲、杨某某(已判决)等“内保”人员充任打手,对这三家卖淫场所实施统一非法保护。

以李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李某甲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方某某、李某乙、贾某某、苏某甲、杨某某、汪某甲(在逃、另案处理)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和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宋某甲及曹某甲、曹某乙、宋某乙、胡某某、王某乙、黄某乙、苏某乙、黄某甲、刘某某、田某某、汪某乙、陈某某、丁某某、何某某、许某某(以上十五人已判决)、刘某某、张某某(以上二人已另案起诉)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约定俗成的规约纪律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

以李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街道实施多起暴力犯罪,长期控制多家卖淫场所,通过组织卖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大量非法财物。该组织在**街道一带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影响了**街道等地的经济发展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部分:被告人宋某甲所参与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组织卖淫犯罪

(一)**夜总会组织卖淫案

李某甲、李某乙自2011年起,先后聘请方某某、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夜总会管理人员,长期组织一批DJ公主以能够外出提供性服务为噱头,拉拢大量客人前来消费,继而刺激、提升营业额、从中谋取巨大非法利益。该场所经营期间,为强化对卖淫DJ公主管理,统一嫖资收费标准及抽成比例、规定仅对熟客提供性服务、上班统一着装、每天点名签到、严格奖惩考核等,并建立相应整套规章制度。同时,李某甲还安排被告人宋某甲及贾某某、苏某甲、杨某某、刘某某、黄某甲、胡某某、王某乙、曹某乙、黄某乙、宋某乙、苏某乙作为场所内保,在场所因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纠纷时,充当打手角色、保障场所组织卖淫行为、维护场所利益,场所则每月支出3万元作为内保工资。

2019年5月22日晚,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对**夜总会处进行突击检查,抓获邵某某等人,并先后查获卖淫人员11人(均已行政处罚)。经对缴获的**夜总会收银台电子账单进行审计:**夜总会自2012年3月至2019年4月,营收62960296元,获取非法利润17057913.6元;2013年3月至2019年4月,**夜总会共发放内保工资2074822元。

(二)**夜总会组织卖淫案

2015年6月,李某甲、李某乙纠集方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夜总会为驻点掩护,招聘失足妇女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从中牟取非法巨额利益。其中方某某作为总经理负责夜总会全面工作、李某乙为场所财务总负责人兼任会计、田某某为场所出纳,通过宣传DJ公主能够外出提供性服务,招揽、拉拢客人前来消费,从而刺激、提升营业额,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根据李某甲的指派,被告人宋某甲担任**夜总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代持**夜总会的股份。同时根据李某甲的安排,宋某甲与贾某某、黄某甲、胡某某、王某乙、曹某乙、黄某乙、宋某乙、苏某乙一起担任场所内保,在场所因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纠纷时,充当打手角色、保障场所组织卖淫行为、维护场所利益。**休闲会所场所则每月支出3万元作为内保工资。

2019年5月22日,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对**休闲会所进行突击检查,抓获何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查获卖淫人员16人(均已行政处罚)。经审计:自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休闲会所营收47866422元,获取非法利润14532091.22元; 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夜总会共发放内保工资1593783元。

(三)**夜总会组织卖淫案

2018年5月,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从李某丙(另案处理)处接手**娱乐会所,并任命股东之一方某某为会所总经理、负责会所全面工作,李某丁(另案处理)任副总经理、曹某甲任执行部经理,二人协助方某某管理会所,该场所长期通过招募失足妇女做DJ小姐,并组织DJ小姐有偿陪侍及出台卖淫、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同时,李某甲还安排被告人宋某甲及贾某某、黄某甲、胡某某、王某乙、曹某乙、黄某乙、宋某乙、苏某乙作为场所内保,在场所因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纠纷时,充当打手角色、保障场所组织卖淫行为、维护场所利益,由**夜总会和**每月支出3万元作为内保工资。

2019年5月22日晚,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对**会所进行突击检查,抓获李某丁(另案处理)等人,查获卖淫人员11人(均已行政处罚)。经审计,**夜总会自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营收35945167.4元,获取非法利润1058962.29元人民币。

被告人宋某甲逃往其户籍所在地后,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冯桥派出所对宋某甲积极开展劝投工作。2020年8月17日,宋某甲主动到冯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手机、电脑主机若干;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情况说明、东方**娱乐会所企业档案、微信聊天以及转账记录、“小费”登记本、会所工商材料、财务报表、开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消费提成统计表、股权协议、选台录像截图、审计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易某某、左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田某乙等人及同案方某某、田某丙、杨某某、刘某某、苏某乙、何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暗访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充当打手、为组织卖淫场所担任法定代表人和代持股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百五十五册、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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