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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路**号**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于2018年5月1日被抓获,同年5月4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宋某甲虚构其承包天水市麦积山大道(羲皇大道至甘泉段)改造工程道路拓宽项目的事实,提出被害人牙某某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就可以将该工程转包给牙某某,后牙某某和其合伙人汪某某跟随宋某甲天水市指认了工程路段现场,骗取被害人牙某某汪某某信任后,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宋某甲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牙某某汪某某共计人民币80.5万元(其中牙某某50.5万元、汪某某30万),收取保证金后该工程未能开工,2015年6月,牙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宋某甲退还保证金,宋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9月,宋某甲又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名义与牙某某签订了天水市秦州区**风景区项目的内部土方协议,该工程仍未开工。被告人宋某甲将骗取的80.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儿子宋某乙债务,在汪某某的多次催要下退还其保证金12万元后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牙某某汪某某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曹某某等9人证言;

3.被害人牙某某汪某某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曹建廷

2019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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