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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失火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环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街道****组,因失火,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位于该村“马屁股”地段的责任田(旱田)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烧田中的杂草,后因未完全熄灭的明火接燃“骆家山”山场一侧的山脚茅草,进而引发山火。经鉴定,本次山火过火总面积21.06公顷(316亩),其中烧毁有林地面积11.86公顷(178亩),荒山荒地面积9.2公顷(13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等书证;

2.​ 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3.​ 鉴定意见;

4.​ 被害人宋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证人骆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用火不慎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烧毁有林地面积11.86公顷(17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案发后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宋某甲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得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庭

2020312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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