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6********,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29 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2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新冠病毒疫情,根据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伊川县**街道办事处安排**、**、***等村在***路沿线设置卡点进行疫情防控。2020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与宋某乙等三人由其家出发,到伊川**街道办事处**村讨要欠薪。车辆行驶至同村宋某丙家附近时,换为宋某乙驾驶。途中宋某甲等人以蛟龙救缓队名义,以实施救援、防疫检查等理由,骗取沿途卡点值班人员通过相关卡点。同日19点20分左右,宋某甲等人离开返回时途经伊川县**街道**村村北卡点,宋某甲等人又以相同理由要求通过。因该村已核实相关信息,工作人员拒绝其通行要求。该村支部书记任某丙等人上前询问时,宋某甲不服从管理,驾驶车辆强行通过该卡点,期间在倒车时将该村村民任某丁停放在路边的吉利牌豫C*****号汽车撞坏。后被告人宋某甲继续驾驶车辆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连续闯过**村、***南两个卡点,在闯***村北卡点时,将拦路的桌凳、钢管及路边停放的一环卫用时风农用车和该村村民杨某乙的豫C*****号汽车车撞坏,造成该卡点工作人员师某某受伤。后宋某甲弃车逃跑时被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被撞车辆损失价值共计38954元。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mL。案发后,宋某甲家属已赔偿被任某丁现金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提取笔录、**街道办事处证明、任职文件、村委证明、出入登记表、谅解书等; 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甲、任某乙、吴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王某甲、尚某某、王某乙、师某某、宋某乙、张某某、周某某、宋某丙、王某丙、任某丙等人证言;5、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坦白。被告人宋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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