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甲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居民。2020年6月19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妨害公务罪逮捕,2020年6月3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0时许韦曲派出所民警张某某、高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信访局处警过程中,得知6月13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宋某乙(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村)在长安区信访局出现,民警随即对宋某乙进行口头传唤,因宋某乙拒不配合,民警无法将宋某乙完全控制带离,民警将宋某乙约束后通知增援警力。11时50分,民警郭某某和辅警孙某某等增援警力到场后,配合出警民警传唤宋某乙,在带离宋某乙的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甲明知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阻挡民警正常执法,用手抓伤民警郭某某的左胳膊,辅警孙某某右手食指。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孙某某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害人郭某某、孙某某的受伤照片、工作证明;

7、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阻碍、抗拒民警正常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