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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宋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4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路**号**栋**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4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甲组织全市各县区三百余名永州市**投资公司投资户上访人员,在未经相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到永州市委大门口非法聚集,在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劝阻后依然采取堵门、喊口号、合唱、举牌子、拦车等方式聚众扰乱永州市委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被告人宋某甲现场组织各县区债权人代表举牌子、站在市委大门口前,被告人宋某乙使用扩声话筒组织债权人群体集体合唱、喊口号,致使现场秩序混乱不堪,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均于2018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屈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组织债权委员会上访成员,采取堵门、喊口号、合唱、举牌子、拦车等方式聚众扰乱永州市委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被告人宋某乙带头喊号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其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甲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某乙起从属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梦醒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栋**号,联系电话:1558143****;

被告人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9746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9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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