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214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系威海市**有限公司司机。2016年11月3日,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2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3日、2018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6年10月份以来,多次容留张某某、宋某乙、梁某某在其居住的威海市环翠区工友集团南门金泉小区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张某某、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8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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