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5********,汉族,文盲,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王某甲(已判决)化名“王二丫”在本市**路**号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医疗美容院”)进行美容整形手术,后与该店发生纠纷。同年11月21日,王某甲经徐某某(已判决)介绍认识了恶势力团伙成员宋某乙(已判决),王某甲委托宋某乙为其处理与俏**医疗美容院的纠纷。经宋某乙组织、纠集,同年11月22日至12月14日,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宋某甲伙同王某乙、史某某、翟某某、郝某某、孟某某、雪某某、陆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王二丫”亲戚为其“讨说法”为名,连续在俏**医疗美容院聚集,采用喊口号、举标语牌、辱骂恐吓员工、在店门口躺坐、阻止客人进店等“软暴力”手段,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扰乱该店正常经营秩序。期间,公安机关先后接到20次110报警,接警民警多次到俏**医疗美容院制止上述人员的滋扰闹事行为。俏**医疗美容院被迫于同年11月25日、27日、30日三次与宋某乙在本市**路**咖啡馆进行谈判,宋某乙提出退还王某甲手术费100万元并索要100万元以上的巨额赔偿。

上述人员的滋扰闹事行为共持续23天,导致俏**医疗美容院于同年12月5日取消原定于12月21日至23日在该门店及上海**酒店举办的活动,造成违约金损失人民币19.38万元。

被告人宋某甲案发后潜逃,2019年11月18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翟某某、陆某某、王某乙、雪某某的证言、俏**医疗美容院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被告人宋某甲在俏**医疗美容院门口滋扰闹事的情况。

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14日,宋某乙组织、纠集王某乙、史某某、翟某某、郝某某、孟某某、雪某某、陆某某等恶势力团伙成员,以“王二丫”亲戚为其“讨说法”为名,连续在俏**医疗美容院采用“软暴力”犯罪手段扰乱该店正常经营秩序,并索要巨额赔偿,导致该店损失人民币19.38万元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3.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宋某丙的证言,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宋某甲到案情况。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其部分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宋某甲,伙同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瀚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