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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廊坊头牌”软件,通过上级田某某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茶馆”,并从线上购买45710元的房卡用于在自己的“茶馆”中开设房间,后拉微信好友进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每局结束后向赌博人员收取费用,从中渔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宋某乙、马某某等的证言;

3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与上线聊天截图等;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三册、其他证据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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