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廊坊头牌”软件,通过上级田某某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茶馆”,并从线上购买45710元的房卡用于在自己的“茶馆”中开设房间,后拉微信好友进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每局结束后向赌博人员收取费用,从中渔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宋某乙、马某某等的证言;
3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与上线聊天截图等;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三册、其他证据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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