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86********,汉族,中专文化,兴化市**服饰加工厂(已停产)负责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本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系兴化市**服饰加工厂负责人,截至2019年10月,拖欠汪某某等69名工人2019年7月至10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14333.5元。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20日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向被告人宋某甲送达《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宋某甲仍不支付,并于2019年11月底离开兴化至珠海、澳门等地,且通过拒绝接听电话、更换联系方式、删除工人微信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宋某甲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共计189650元,并取得部分工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出入境记录,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宋某乙、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房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广进
检察官助理:张晓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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