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景泰县人,中共党员,系甘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厂副厂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无前科。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定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定西市人民检察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4日将该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12月26日退查2次,定西市公安局补查后重报,本院延长办案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在甘肃省**厅家属院火某某(已判决)家中,时任**市市委书记火某某将其受贿所得10万美元现金交于被告人宋某甲代为保管。宋某甲将该笔现金带至家中后于2013年7月8日至7月24日,分多次将现金存入其本人(账户尾号1336)、其妻子丁某某(账户尾号1328)在中国银行的外汇账户(各存入5万美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对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并于2018年10 月29日将上述10万美元及产生的孳息4000美元主动上交于定西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火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 靖
2020年 3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810942****);
2侦查卷二册。
3.104000美元现扣押于定西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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