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宋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79********,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为筹集毒资,宋某乙分别与宋某丙、梁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3月份至4月份,在浦北县**广场售楼部楼顶内盗窃电缆共五次,共420米ZRYJV4*240+1*120电缆,经鉴定价值为220794元。其中,被告人宋某甲三次收购了宋某乙等人盗窃所得的电缆:2020年4月份某天晚上,宋某乙到**广场售楼部楼顶盗窃电缆,后联系收废旧店老板宋某甲(另案处理)到**山收购其盗窃所得的电缆。2020年4月份某天晚上,宋某乙伙同宋某丙到**广场售楼部楼顶盗窃电缆,后联系宋某甲到浦北县**街道**社区**村一空地处收购电缆。2020年4月份某天晚上,宋某乙到**广场售楼部楼顶盗窃电缆,后联系宋某甲到浦北县**街道**村委**驾校训练场**的废弃屋处收购电缆。
2、2020年6月初某天晚上,宋某乙到**工地盗窃电缆,后联系宋某甲到浦北县**街道**村委**驾校训练场**的废弃屋处收购电缆。经鉴定,被盗的200米YJV3*35+2*16电缆价值15240元。
3、2020年6月15日晚上,宋某乙伙同宋某丙到**工地A2栋地下室盗窃电缆,后联系宋某甲到浦北县**街道**村委**驾校训练场**的废弃屋处收购电缆。经鉴定,被盗的10米WDZ-YJV-4*120+1*70电缆价值2654元,被盗的15米WDZ-YJV-4*180+1*95电缆价值5700元。
4、2020年6月17日晚上,宋某乙伙同宋某丙到**工地A2栋楼盗窃的电缆,后联系宋某甲到浦北县**街道**村委**驾校训练场**的废弃屋处收购电缆。经鉴定,被盗的35米WDZ-YJV-4*120+1*10电缆价值9289元,被盗的50米WDZ-YJV-4*50+1*25电缆价值5590元。
5、2020年6月27日晚上,宋某乙伙同宋某丙到**小区11号楼前盗窃埋在地下的电缆,后联系宋某甲到浦北县**街道**社区**村一空地处收购电缆。经鉴定,被盗的2311米ZRC-YJV-0.6∕1KV 3*16电缆价值80885元。
被告人宋某甲于2020年7月3日被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三轮摩托车、电缆铜线、铜线绝缘胶、蓝色电子秤VIVO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宋某乙、宋某丙、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权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因患病转至浦北县监区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