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同住址在山东省济南市**区**区**号楼**单元**户同住址在山东省济南市**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本市**区**路**号**KTV“名殿V08”房间内与韩某某因故发生矛盾,后宋某甲对韩某某进行殴打,将韩某某致伤。被告人宋某甲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鉴定:韩某某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头皮挫伤、面部皮肤挫伤、眼挫伤、唇粘膜挫伤、颈部皮肤挫伤及躯体多发皮肤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酒店入住记录、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宋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辨认笔录:宋某甲对故意伤害地点、被害人对宋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赔偿和解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苹

检察官助理马玥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