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甲与其妻子陈某某在柘城县惠济乡仿宋村委会仿宋村东地,与宋某乙、杨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矛盾,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宋某甲将宋某乙左肩膀处打伤,陈某某将杨某某打伤,经柘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宋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宋某丙、陈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宋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乙、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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