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78********,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现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沂水县**镇**村**村村民韩某乙发生争执,宋某甲将韩某乙拽摔倒地后坐在其肩膀处,用拳头击打韩某乙左侧肋部数拳,致其左侧第7-10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证人宋某乙、蔡某某、韩某甲、宋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5501****);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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