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街**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与**路交叉口**房。2020年6月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甲正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宿舍的门面房外加工铁皮,被城管人员制止。被告人宋某甲怀疑是二层住户康某某举报,遂采取爬梯子、钻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康某某家中并对其进行殴打。康某某为躲避殴打,在欲翻窗离开时坠楼,致双足跟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康某某的双足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诊断治疗建议书、综合接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的询问笔录等;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讯问笔录等;5.鉴定意见: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天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韶管
检察官助理 武 瑞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被害人康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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