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8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7时许,在朝阳县**镇**村**组路边,被告人宋某甲和其哥宋某丙因琐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宋某甲将宋某丙打伤。经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宋某丙多枚牙齿缺失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总计2肋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宋某甲亲属赔偿宋某丙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诊断、病历、调解书等;2.证人宋某丁、杨某某、宋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朝燕都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00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丽梅
2020年3月27日
附项:
1.被告人宋某甲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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