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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敲诈勒索、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乡**村,原兰陵县**乡**村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本案由兰陵县监察委、兰陵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4年夏天,被告人宋某甲的儿子宋某乙等人因非法采矿被兰陵县公安局罚款3万元,随后被告人宋某甲利用其兰陵县**乡**村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身份,多次向该村辖区内的兰陵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矿业”)索要3万元钱,后“某某矿业”于2016年10月23日支付给被告人宋某甲钱款3万元。

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被告人宋某甲在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为了给兰陵县**乡**村(以下简称“**村”)谋取利益,于2013年12月,擅自以“**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某某矿业”签订合同,将“**村”南山的202.22亩土地转让给“某某矿业”用于开采石灰岩等非农业建设;又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擅自将“**村”南山的62.26亩土地转让给“某某矿业”用于兴建石灰岩深加工等非农业建设。后“**村”村民委员会陆续收取“某某矿业”土地承包费获利共计70万元。经勘测,上述土地共计264.48亩,其中,基本农田5.33亩,一般耕地0.76亩,林地66.21亩,林地(符合规划)15.74亩,自然保留地75.82亩,自然保留地(符合规划)100.6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勘测定界图等书证;证人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岚

检察官助理:刘后山

2020年7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 调查(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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