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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盗窃、诈骗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8年8月,被告人宋某甲以谈恋爱的为名,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5200元。其中,2018年9月2日通过手机聊天,以充话费为由骗取张某某200元;2018年9月3日通过手机聊天,谎称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需要维修,骗取张某某5000元。

2.2019年9月,被告人宋某甲通过手机交友软件与被害人鲁某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鲁某某25000元。其中,2019年10月10日宋某甲以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向鲁某某要钱,骗取鲁某某5000元;2019年10月18日,宋某甲谎称自己在武汉、孝感各订了一套房子及为鲁某某订了一辆汽车等理由,向鲁某某要钱,骗取鲁某某10000元;2019年11月6日又以同样的手段,骗取鲁某某现金9600元及微信转账400元。

二、盗窃罪

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宋某甲邀约被害人鲁某某到咸宁泡温泉,当晚住宿时,宋某甲以点外卖为由将鲁某某手机拿到,并让鲁某某扫脸支付,后趁鲁某某不备,偷偷通过鲁某某的手机在淘宝上购买了5400元的苹果手机与1159元的声卡,并将鲁某某支付宝内1700元分三次转到自己支付宝账户中。盗窃鲁某某人民币共计8259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乙替宋某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照片、手机转账记录、手机聊天记录照片、账户对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手机淘宝购物记录、户籍信息、发还清单、领条、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某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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