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78********,汉族,文盲,务工,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1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驾车到金华市金东区**镇**厂附近,通过攀爬围墙进入工厂,将被害人贾某某放在浴室内的28瓶六和液盛典装浓香型白酒(500ml/瓶,52%vol)、6瓶1988窖藏习酒酱香型白酒(500ml/瓶,53%vol)及2瓶习酒牌白酒(1500ml/瓶)盗走,后逃离现场。
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4瓶白酒价值人民币17600元,2瓶习酒牌白酒(1500ml/瓶)价格无法鉴定。
2019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宋某甲主动向曹宅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宋某甲已退还被害人白酒32瓶,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宋某乙、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菲妃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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