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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盗窃案)_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周宁县**乡**村**号,现住周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为满足其利用女性内裤自慰解决性需求的癖好,于2019年2月至7月间,夜间多次到周宁县**小区楼房**层阳台外边,伸手盗走阳台凉晒的女性内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前后,被告人宋某甲至少两次到陈某甲居住的**小区*号楼*单元***室阳台外边,伸手盗走阳台晾晒的四、五条女性内裤。

2.2019年3月前后,被告人宋某甲至少两次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阳台外边,伸手盗走被害人叶某某晾晒在阳台的四、五条女性内裤。

3.2019年4月前后,被告人宋某甲至少两次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阳台外边,伸手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晾晒在阳台的5至10条女性内裤。

4.2019年5月前后,被告人宋某甲至少两次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阳台外边,伸手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晾晒在阳台的四、五条女性内裤。

5.2019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再次到陈某甲居住的**小区**号楼*单元***室阳台外边,欲将阳台晾晒的女性内裤盗走,因被陈某甲发现未能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于2019年7月16日在**小区家中被周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残疾人证、到案经过、周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温天司鉴所(2019)精鉴字第456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才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周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65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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