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431号
被告人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其未履行取保候审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固镇县。被告人宋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且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1月2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宋某甲在固镇县新马桥镇“兄弟汽修”店门口,将被害人蒲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2020年8月5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477元。2020年4月23日,被盗两轮电动车被固镇县公安局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史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雪
检察官助理:杨萌萌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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