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街**巷**号**,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4月14日被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同月17日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15日一次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甲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广东路滨河菜市场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从其斜跨包内扒窃苹果XR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4253.63元。
2019年7月17日9时,被告人宋某甲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广东路滨河菜市场内,趁被害人梁某某不注意,盗走其白色单肩包一个,将包内现金200元人民币和一部黑色的苹果8手机拿走,后将白色单肩包丢至广东**巷子内。经鉴定手机价值2289.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甲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梁某某手机购买凭证、被害人刘某某收到宋某甲姐姐宋某乙赔偿手机损失3000元和谅解书,被害人梁某某收到宋某甲姐姐宋某乙赔偿手机损失5500元和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梁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现场视频监控截图;6.现场监控和讯问被告人宋某甲视频资料;7.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54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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