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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破坏电力设备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83*******,瑶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南省江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于2020年6月至9月在道县清塘镇楼田村濂溪故里景区先后二次盗窃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日24时左右,顾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宋某甲来到道县清塘镇楼田村濂溪故里景区内,盗窃县道X68线楼田村三岔路口通往楼田村村委会老办公楼之间的路灯电缆线470米。两人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卖给了小满废品收购店老板奉某甲,获利人民币1500元。2020年10月21日,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灯电缆线价格为5922元。

2、2020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宋某甲来到道县清塘镇楼田村濂溪故里景区内,盗窃营江方向进入景区的十字路口通往濂溪书院和从濂溪书院至文塔之间的路灯电缆线共计800米。被告人宋某甲将盗窃的电缆卖给了小满废品收购店老板奉某甲,获利人民币1480元。2020年10月21日,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路灯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10080元。

2020年9月30日7时许,道县公安局清塘派出所民警在道县道江镇月岩西路三小路口将被告人宋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电缆线、三轮车相片;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道价认定[2020]3-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10张、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证人顾某甲、奉某甲、文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7、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盗窃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与顾某甲共同破坏电力设备案中,两人均系主犯,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文胜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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