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村会计兼出纳,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办事处**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7月,被告人宋某甲利用担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会计兼出纳,负责该村占地青苗补偿款的预算、申领以及发放工作等职务便利,采用多报预算、虚列支出、填报收支平衡的记账凭证等手段,先后两次将申领支出与实际支出差额9.683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调查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宋某甲将赃款全额退回。
2019年四五月份,相关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该村党支部书记向宋某甲核实此事时,宋某甲随即如实说明了情况并全额退赃。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调查阶段末期、审查起诉阶段初期虽有翻供,但在提起公诉前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记账凭证》《**园占地半年青苗补偿明细表》《关于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案涉案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曹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林
吴 雷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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