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叶某某(已判决)和宋某乙(已判决)经商量后,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189号家博城B座6楼及4楼开办佛山南晟艺术品有限公司。公司以虚构新闻发布、3D视频及展览展销帮客户推广藏品为诱饵,将持有藏品的被害人诱骗到公司或电话联系,由鉴定师对被害人持有的古玩藏品做出虚假的认定,让被害人误以为本人所有的收藏品价值不菲,后由部门总监或者叶某某等人和被害人沟通,以推广需要收取推广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费用。叶某某等人雇佣被告人宋某甲和李某甲、莫某甲、许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公司总监或副总监,雇佣陈戌东(已判决)担任公司鉴定人员。钟某甲(已判决)主要负责从事从网络上寻找和购买客户相关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总监或者业务员,柯某某(已判决)主要负责书写合同、保管鉴定文书和给收藏品拍照,钟某乙(已判决)负责出合同、保管收藏品、给收藏品拍照以及收取鉴定费、服务费等。叶某某等人还雇佣蔡某某、任某某、刘某甲、韦某某、莫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业务员,共同参与该诈骗行为。现经查证,被告人宋某甲直接经手和管理的四部涉及诈骗金额人民币10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退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退缴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司业绩表、户籍资料等;
证人证言:证人钟某甲、叶某某、宋某乙、钟某乙、陈某某、柯某某、许某某、蔡某某、任某某、刘某甲、韦某某、莫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等没有意见,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人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国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