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宋某甲,女,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1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许至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甲先后多次至张家港市杨舍镇、塘桥镇等地,采用以假充真的方式,出售伪劣硬中华香烟、苏烟香烟给他人,诈骗人民币共计27760元,案发前,被告人宋某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5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年底至2019年4、5月,被告人宋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弄**号**商店,先后多次出售给叶某某、陶某甲伪劣硬中华香烟共计19条,诈骗人民币共计6840元;

2.2018年年底至2019年4月,被告人宋某甲至张家港市**镇**路**号**烟酒店,先后三次出售给陶某乙伪劣硬中华香烟共计8条,诈骗人民币共计2880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宋某甲至张家港市**镇**路**号**烟酒店,先后二次出售给凌某某伪劣硬中华香烟共计6条,诈骗人民币共计2100元;

4.2018年年底一日,被告人宋某甲至张家港市**镇**路**号**副食品百货店,出售给石某某伪劣硬中华香烟4条,诈骗人民币共计1400元;

5.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宋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烟酒店,出售给刘某甲伪劣硬中华香烟2条、伪劣苏烟香烟4条,诈骗人民币共计1480元;

6.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宋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大道**商业广场**食品店,出售给林某某伪劣硬中华香烟4条,诈骗人民币共计1400元;

7.2019年5月一日,被告人宋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号**商店,出售给高某某伪劣硬中华香烟2条,诈骗人民币共计760元;

8.2019年5月一天,被告人宋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小店,出售给钱某某伪劣硬中华香烟2条,诈骗人民币共计760元;

9.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宋某甲至张家港市**公路**公寓**副食烟酒商行,先后三次出售给刘某乙伪劣硬中华香烟共计12条、伪劣苏烟香烟共计2条,诈骗人民币共计4920元;

10.2019年4月,被告人宋某甲至张家港市**镇**路**号**商行,先后二次出售给储某某伪劣硬中华香烟共计10条,诈骗人民币共计3700元;

11.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宋某甲至常熟市**镇**村**线**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给邵某某伪劣硬中华香烟4条,诈骗人民币共计1520元。

2019年5月29日晚,张家港市公安局民警会同张家港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金谷小区14幢503室宋某甲住处,当场查获劣硬中华香烟42.9条。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已退还人民币18880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张家港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乙、季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建坤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